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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7点击:725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友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管理和使用校友捐资,提高校友捐赠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友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校内在职员工和学生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校友捐赠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方式:校友捐赠可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校友分会的方式进行;可以按年度进行捐赠,也可以一次性捐赠。
第五条 捐赠内容
(一)捐建(助)教学和科研建筑及设施;;
(二)捐资资助专项事业发展;
(三)捐设校友基金以及教师奖励金、学生奖学金和励学金、爱心助学金等;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捐资设立冠名教学、科研岗;
(六)捐建、捐献纪念性、标志性实物;
(七)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捐赠。
第六条 捐赠用途:除捐赠者指定专门用途、专门项目外,校友捐赠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学生成才项目
1.奖学金
2.助学金
3.学生科研基金
4.学生创业基金
(二)教师发展项目
1.奖教金
2.研究基金
3.海外研修基金
(三)校园建设项目
1.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办公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等。
2.校园文化建设——校园雕塑、校史馆以及校园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宣传项目。
3.校园环境建设——校园道路、绿地、园林建设项目等。
(四)校友爱心基金项目
面向全体校友汇集零星捐款设立的专项基金,除用于学生成才、教师发展、校园建设等项目外,还将组织和开展校友活动以及对于某些突发性事件的爱心捐助等。
第七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捐赠者的捐赠。学校鼓励各部门、各院系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情况下,捐赠财物在学校登记备案后,学校可委托各部门、各院系管理使用受赠财物。
第八条 捐赠者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学校接受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捐赠者出具有效凭证,并单独设立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第九条 捐赠鸣谢: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感谢。
(一)凡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赠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并在学校相关媒体上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项目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三)对于提供捐赠的校友或者校友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第十条 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违反捐赠者意愿的行为,捐赠者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作为受赠方,学校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境外校友捐赠物资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学校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款项和物品在未经学校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进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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